行動電視趨勢與技術

本文作者:admin       點擊: 2007-09-12 00:00
前言:
前言
顛覆傳統收視習慣、破除時空限制,將具有大量豐富內容的高畫質數位電視,從傳統家庭客廳應用,轉移至個人化可攜式裝置上,進而使用各種無線終端設備,接收數位廣播訊號─行動多媒體,已成為全球化的發展潮流及趨勢。

由於行動通訊技術日漸成熟、交易市場需求迅速增加,使得手持式、移動性數位裝置的附加功能亦日趨複雜。個人隨身多媒體播放器(PMP;Portable Multimedia Player)相關產品的推出,正式宣告「可攜式影音娛樂時代」來臨。而可攜式裝置中,普及率最高的手持式電話,便成為行動數位視訊廣播最受注目的實踐平台。

隨著4C產業─Computer(電腦)、Communication(通訊)、Content(數位內容)、Cable(有線電視及寬頻服務)數位匯流,全球皆將提升國家產業競爭力的焦點,置於數位電視相關產業上。根據統計,政府每投資一元於數位電視產業上,所帶動相關產值,預估將高達一萬元,放眼2010年,此新興產業總體產值更將高達570億美元。

有鑑於此,各界皆引頸企盼此技術更臻成熟,為行動數位電視產業,開拓下一波成長態勢,更為相關電信服務業者與數位內容供應業者,帶來新商機。

行動數位電視產業的主要參與者
內容提供者(Content Providers)
綜觀行動數位電視產業結構,最上游的業者應為內容提供者。內容提供者製作各式可供行動數位電視平台播放的內容予不同服務,內容提供者可能包含節目製作公司或廣告供應商。

行動數位電視產業中,內容優質與否,將決定產業發展。內容提供者以消費者需求為產製考量,透過各種數位技術生產數位內容,與傳統思維方法多有差別。例如,在製、播分離前提下,面對行動多媒體市場趨勢及分眾媒體需求,通常節目類型需求為:短時間、大眾化、資訊豐富度高、適切手持式裝置播放的格式等。

因此,內容提供者於行動數位電視平台中,將不再侷限為無線廣播電視台,其餘競爭者將擁有更多機會。無線廣播電視台雖庫存大量節目內容,卻不一定適合手持式平台,但其擁有長久以來節目製作的專業以及數位化經驗;相對而言,新興參與者則具創新競爭力。

內容匯聚者(Content Aggregators)
內容匯聚者的功能,與現有廣播電視公司相似,其向內容提供者大量購置節目,並銷售的。但礙於廣播電視公司,對於多元繁雜的數位內容種類、品質,無法完全掌控,因此,在內容供應商及廣播電視系統平台間,出現此新的中間商─內容匯聚者,以分擔廣播電視系統平台在管理及審核數位內容上的工作。

基於頻譜有限,及公有頻譜的內容管制規則,內容匯聚者主要工作,是從眾多內容提供者當中,挑選出適合於行動數位電視平台傳送的數位內容。

服務提供者(Service Providers)
行動數位電視產業中,服務提供者為整合廣播節目與相關服務的平台,亦即與收視戶互動的對象,主要負責管理消費者關係,建立完善付費機制等。服務提供者的角色,類似廣播電視頻道業者,惟存在於行動數位電視環境中,服務提供者除廣播電視頻道業者外,亦需針對手持式應用平台設計相關配套服務,因此成為傳統服務提供者最感興趣的部分。

行動數位電視結合廣播電視網路與行動通訊網路,進而形成雙向互動服務架構。數位電視節目透過廣播網路播送,而線上瀏覽資訊、參與投票、電子交易、訂購節目等,則透過行動通訊網路完成。其餘服務諸如消費者認證、計費服務、客戶關係管理等電子商務相關應用,則是手機系統業者於雙向服務中,不可或缺的一環。

承上,數位匯流情況下,數位內容可於不同平台播送,因此服務提供者的角色也是多元的,任何可提供服務的公司,都有可能成為服務提供者。

服務提供者概略可分為二類:
1. 數位廣播服務商:控制著數位視訊廣播網路上的傳送頻寬,透過電子服務指南(ESG;Electronic Service Guide),規劃廣播節目的相關資訊,及其播送的排程、時段。
2. 行動通訊服務商:依據付費分層機制,將數位內容規劃分類,並進行加密保護,使不同層級的消費者,得以取得不同的內容,並另外結合付費機制,以提供電子商務服務。

廣播網路提供者(Networks Providers)
基礎廣播網路的營運者,通常扮演廣播式服務供應商,亦為行動數位電視產業中,負責傳輸數位廣播訊號的業者。

行動數位電視產業中,營運頭端的數位化,由內容產製者或內容匯聚者負責,傳輸過程數位化則由廣播網路傳輸者進行;最後,數位化接收端則由消費者、政府及相關業者共同分擔。行動數位電視中的廣播網路提供者,通常需擁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(NCC;National Communications Commission)所發放的執照,始能開台營運。

行動數位電視產業鏈,主要由兩個不同的傳輸網路構成完整商業模式:數位內容的傳播倚賴數位廣播塔台發射訊號,而終端使用者的回傳機制,則由行動電信業者的無線寬頻網路傳遞。因此於台灣發展行動數位電視,至少需握有頻譜的無線廣播電視業者,與建置電信網路的行動通訊業者合作。

行動裝置設備提供者(OEMs;Original Equipment Manufacturers)
行動裝置設備提供者,負責生產製造可接收行動數位電視的可攜式裝置。

行動數位電視的商業模式
透過無線廣播電視業者與行動通訊業者合作,行動數位電視的應用情境令人感到興奮,此新興產業的商業模式遂成為廣泛討論的議題,以下將簡介各可能的商業行為模式。

數位廣播業者主導(Broadcaster-led approach with mobile telecom operator)
此模式中,數位廣播業者直接與終端使用者互動,從消費者、執照使用費、節目訂閱費中收取服務維運的金額,行動電信業者則僅提供網路接取服務。數位廣播業者在此模式中,同時扮演「內容匯聚者」與「服務提供者」兩種角色。


圖1 數位廣播業者主導的商業模式圖 

資料來源:DigiTAG

行動電信業者主導(Mobile telecom operator-led approach with broadcaster)
此模式中,行動電信業者直接與終端使用者互動,利用其客服經驗與快速回傳網路,負責提供服務、行銷與顧客關係維持。數位廣播業者則成為「內容匯聚者」與「平台營運商」,專司節目播送及廣告管理。


圖2 行動電信業者主導的商業模式圖 

資料來源:DigiTAG

獨立行動電視服務者主導(Independent Mobile TV service provider approach)
此模式如行動電信業者主導模式,由行動電信業者直接與終端使用者互動,負責提供服務、行銷與顧客關係維持。內容方面,則有專門服務商,負責安排數位內容,以及負責頻譜的使用。


圖3 獨立行動電視服務者主導的商業模式圖 

資料來源:DigiTAG

行動電信業者唯一主導(Mobile telecom operator-led approach)
此模式中,行動電信業者從內容創造者到消費者,全權負責所有方面的價值鏈。數位廣播業者或數位廣播網路業者,僅只提供數位廣播傳輸能力。此模式令行動電信業者唯一主導,消費者則能享受更完整的服務。


圖4 行動電信業者唯一主導的商業模式圖 

資料來源:DigiTAG

行動電信業者與數位內容廣播業者,皆已有既定用戶,並與消費者間建立成功關係,另外,其各自擁有網路環境及擅長技術,推廣行動數位電視整合的過程,兩方勢必需要磨合期。

行動電信業者方面,可藉由整合內容、節目解碼、服務提供、網路維持及行銷策略,成為語音通話業務外的加值,進而成為領導角色。廣播業者方面,則須瞭解其可利用行動電信網路,達成互動數位電視應用,提供前所未有的收視經驗。

行動數位電視的技術標準
DVB-H(Digital Video Broadcasting for Handheld)
DVB-H為DVB-T標準的擴展應用,其為一聚焦於手持式裝置使用的技術標準。DVB-H結合時槽分割(Time Slicing)與多重協定封裝─前向糾錯(MPE-FEC;Multi-Protocol Encapsulation-Forward Error Correction)技術,可有效降低雜訊干擾以及耗電量,使終端裝置擁有低功耗、高移動性、抗干擾等優越特點。

發展地區:歐洲、美國、亞洲、澳洲。

T-DMB(Terrestrial-Digital Multimedia Broadcasting)/DAB-IP
DMB是在數位音頻廣播(DAB;Digital Audio Broadcasting)系統基礎上發展起來的。DMB充分利用DAB能在高速移動下接收訊號的技術優勢,於功能上,將傳輸單一音頻資訊擴展為數據、文字、圖形與視訊等多種載體。DMB將數位化的音頻、視頻訊號及各種數據訊號,在數位狀態下進行壓縮、編碼、調變、傳輸等處理,可實現高品質傳輸、高功率效率、高頻譜效率,同時兼具多媒體特性,提供容量大、效率好、可靠性強的數據資訊傳送。T-DMB近年來被質疑技術過時,遂漸往DAB-IP技術發展。

發展地區:歐洲、亞洲。

S-DMB (Satellite-Digital Multimedia Broadcasting)
S-DMB是在S-DAB基礎上,透過添加視音頻編碼方法改進而來。S-DMB系統採用衛星傳輸方式,可覆蓋較大範圍和地區,而對於都會區衛星信號覆蓋不理想處,則需要增加發射機,以實現全方位覆蓋。

發展地區:日本、韓國。

MediaFLO (Media Forward Link Only)
MediaFLO為美國高通公司,針對行動營運商開發的全新移動多媒體專用廣播系統。利用20個頻道播放採用H.264(AVC)技術壓縮的QVGA畫質、30 fps高品質影像;該系統由FLO技術和MediaFLO媒體分散系統(MDS)兩部分組成。系統可透過3G網路,向點播用戶提供獨特內容;亦可透過FLO網路,向廣播用戶提供共用內容。

發展地區:美國。

ISDB-T(Integrated Services Digital Broadcasting-Terrestrial)
ISDB-T於傳輸通道上,發送各種不同種類的信號,其具備柔軟性、擴展性、共通性等特點,靈活地整合和發送多節目的電視節目與其他數據業務。

發展地區:日本。

行動數位電視的競爭服務
由數位內容頭端傳輸影音資料至行動終端裝置的服務,於當前應用環境下,已具備多項可實踐的相關技術。雖然絕大多數參與者,將行動數位電視的發展,聚焦於廣播網路,不可諱言其並非唯一選擇,市場仍存在其餘替代服務模式的需求。可預見的是,所有能完成行動數位電視應用的服務模式,將共存競爭,端看系統業者如何評估其與所欲提供服務的應用情境而定。以下將分別概述各行動數位電視的競爭服務模式。

廣播模式的行動數位電視(Braodcast Mobile TV)
提供大量收視戶同時接收行動數位電視,廣播模式毫無疑問是唯一選擇。收視戶數量與可用頻寬,於廣播環境下,並無絕對關係;因此,當行動數位電視成功推廣至大眾市場時,廣播模式將成最基本需求。廣播模式的行動數位電視,如上節所述,已發展出許多標準,其中DVB-H因擁有產業界廣泛支援的優勢,備受期待,可望成為統一標準。

同步模式的行動數位電視(Synch and Go)
MP3隨身聽為同步模式最成功的應用,使用者將欲播放的數位音訊內容,透過個人電腦與隨身終端裝置同步,藉以達成行動收聽的目的。由於行動收視需求漸增,同步模式亦被推展向更強大的終端裝置,如個人隨身多媒體播放器等。同步模式中,關於數位內容的複製、傳輸,最常被提及的標準為DLNA (Digital Living Network Alliance),而此模式遭遇最大挑戰,則為數位版權管理(DRM;Digital Right Management)相關議題。

無界模式的行動數位電視(Place Shifting;Stream from Home)
Slingbox, Sony Location Free TV, Pinnacle PCTV To Go等由家中串流數位影音內容至用戶所在地的服務,皆可視為無界模式的應用。由於收視戶使用可攜式終端裝置接收多媒體串流,因此,無界模式下遭遇最大困難,將在於數位影音內容檔案格式的轉換,以及如上所述的數位版權管理議題。

無線網路模式的行動數位電視(Stream Content over 3G or WiMAX)
無界服務模式的成功,使得許多服務提供者,透過現有的網路環境播送電視節目。無線網路服務模式,優勢在於能夠快速佈建,但受限於頻寬,並不適合應用於大量收視戶的環境中;相對於言,此服務模式卻極適合實現隨選視訊(VOD;Video on Demand),滿足特殊應用情境下的需求。

點對點分享式網路模式的行動數位電視(P2P TV Sharing)
點對點分享式網路模式,在檔案分享應用上相當成功,使其亦成為數位視訊傳輸技術上受關注的焦點。點對點分享式網路,具備減輕頭端頻寬負載的優勢,對於小市場的獨立數位內容提供者相當適合;如何保證數位視訊的畫面品質、播放流暢度,則是點對點分享式網路模式中最亟待克服的問題。

結語
視訊不僅從客廳開始進入人們口袋,而且已經以數位化的新形態,催生新的互動式服務內容。行動數位電視為數位匯流時代最具代表性的產品,因其必須仰賴數位廣播電視台、行動電信系統業者、系統整合商三方合作才能達成,使原本不同產業的廣電、數位內容與通訊產生大融合。

行動數位電視將成未來主流,其簡短多樣、分眾化的廣播內容,將營造出全新內容製作環境與領域。相信不久的將來,人手一支將不再只是行動電話,而是行動數位電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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